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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型钢标准
作者:钢材厂家批发价格 发布时间:2023-04-05 09:47:51h型钢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GB/T 11263-2017 "热轧H型钢"
日本产业标准:JIS G 3192:2008 "热轧H型钢"
美国标准:ASTM A6/A6M-1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olled Structural Steel Bars, Plates, Shapes, and Sheet Piling"
欧洲标准:EN 10034:1993 "Structural steel I and H sections - Tolerances on shape and dimensions"
德国标准:DIN 1025-2:1995 "Hot rolled I and H sections (sections with parallel flanges - dimensions and masses)"
英国标准:BS 4-1:2005 "Structural steel sections -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hot-rolled sections".
h型钢标准规范
h型钢标准规范主要是,
GB/T 11263-2017《热轧H型钢剖分型T型钢》,
GB/T 33814-2017《焊接H型钢》。
H型钢标准
法律分析: H型钢国家标准GBT11263.pdf,本标准规定了H型钢,H型钢桩和由H型钢剖分的T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h型钢下差按国家标准下差多少标准
h型钢下差国家标准是GB/T 11263-1998规定的。
单根H型钢的重量偏差不超过+-6%一批交货重量偏差不超过+-4%但是也可以跟实际需求双方协商负差。
现在市场上通用的货物都是4-6%,5-7%,6-8%,8-10%, 9-11%,11-13%,13-15%,15-17%,17-19%,20-23%.典型的国标负差产品都是大型厂家马钢,莱钢,津西,日照,包钢;小型厂家有唐山鑫亿源。
钢材下差就是指型材的厚度与实际手册要求的厚度相差的数值,一般钢材尺寸都会比手册要求的偏小,故称钢材下差。
扩展资料:
H型钢的应用:
1、各种民用和工业建筑结构;各种大跨度的工业厂房和现代化高层建筑,尤其是地震活动频繁地区和高温工作条件下的工业厂房;
2、要求承载能力大、截面稳定性好、跨度大的大型桥梁;重型设备;高速公路;舰船骨架;
3、矿山支护;地基处理和堤坝工程;各种机器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H型钢
百度百科——钢材下差
h型钢型号规格表是什么
法律分析:H型钢国家标准GBT11263.pdf,本标准规定了H型钢,H型钢桩和由H型钢剖分的T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欧标H型钢(HEA或HEB)材质为S275JR或ST44-2,各种尺寸型号,长度为6米,12米,或15米。有以下几种规格:HEB100欧标H型钢,规格100*100*6*10,重量20.4KG/米,HEB120欧标H型钢,规格120*120*6.5*11,重量26.7KG/米,HEB140欧标H型钢,规格140*140*7*12,重量33.7KG/米,HEB160欧标H型钢,规格160*160*8*13,重量42.6KG/米,HEB180欧标H型钢,规格180*180*8.5*14,重量51.2KG/米,HEB200欧标H型钢,规格200*200*9*15,重量61.3KG/米,HEB220欧标H型钢,规格220*220*9.5*16,重量71.5KG/米
,HEB240欧标H型钢,规格240*240*10*17,重量83.2KG/米。莱钢股份[600102]是莱芜钢铁股份发行的一支股票。
要点一:所属板块 山东板块,钢铁行业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生铁、钢锭、钢坯、钢材、大锻件、焦炭、水渣、炼焦化产品及炼钢副产品的生产、销售;认定证书范围内高炉煤气发供电、供热(凭资质证书经营);资格证书范围内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是一家普钢与优钢产品兼备的钢铁企业,目前具备铁、钢、材60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是国内重要的H型钢生产基地,其产品在300mm左右规格市场中占有率高达70%,结构用热轧H型钢的技术优点使其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被国家确定为重点推广的新产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